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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17日,由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于2019年3月1日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是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而制定的法规。那么该条例的制定颁布,企业如何进行解读和应对,谈谈个人看法。
一、产生条例的背景
1、首先是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程度的提高和国家对应急预案工作本身的要求不断提高,需要从事故发生和应急的角度去要求,防止机构机制不健全,应急措施不当,出现遇到安全事故处置不力甚至发生事故扩大的现象。
2、建立构建平安社会和政府执政为民的施政理念。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中国大地上各行各业呈现蓬勃发展的景象,2018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首次突破90万亿元,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位,占世界经济比重持续提高。中国社会发展取得了空前的进步,而发展过程中因为安全生产事故带来的负面影响很大,因此政府加大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立法和治理力度越来越大,因为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
3、科学管理理念的要求。2015年发生的天津滨海新区爆炸事故就是一起特大安全事故,给国家和人民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而据后来事故调查,因为事故应急机制和措施的不足,事故没有得到最有效的控制,造成了事故的扩大。因此,前车之鉴也是加强事故应急管理出台的背景之一,因为吸起事故教训的最好措施就是建立一套科学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机制和方法。
二、条例出台后企业如何应对
1、首先是对条例要有充分的认识。要在公司和项目部管理技术层面进行学习,理解条例的每一个条款。在项目部进行广泛的宣传,在全体员工中形成反事故、反违章的积极氛围。
2、针对条例的具体条款要求,要有充分的理解。因为条例中涉及到生产单位义务方面,所管控的对象不少,但以下几个关键词都和我们相关。那就是:易燃易爆物品储存、矿山、建筑施工单位。而我们作为建筑施工单位,又是在矿山施工,又涉及到易燃易爆物品储存的环节,三个角色中的任何一个都是管控对象,集三个角色于一身更应该引起重视。
3、对条例划重点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
(3)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4)建筑施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5)易燃易爆物品储存、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6)易燃易爆物品、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7)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掌握风险防范技能和事故应急措施。
(9)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通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办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手续,报送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情况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
(10)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条例规定的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三、认清法律责任
(一)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总之,针对条例规定,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应该从风险辨识和评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和组织体系建立以及职责分工诸方面启动,做好预案的备案、演练,完善应急值班制度、机构成立和配置人员,加强全员的预案培训教育,配置相关设施和费用安排等均需统筹协调,更要清醒认识到条例所规定的法律责任,及时做好条例精神的落实工作。